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鹏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鹏飞与霍某甲相识相恋并在蓟州区鑫海苑小区共同居住。期间,张鹏飞在霍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霍某甲的手机微信,冒充霍某甲的名义,编造交保费需借钱的事由骗取霍某甲亲友钱款共计人民币19000元。其中,骗取霍某乙人民币1000元、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000元、骗取李某乙人民币5000元、骗取李某丙人民币12000元。
二、盗窃罪
在上述期间内,张鹏飞在掌握霍某甲的手机密码后,趁霍某甲不备,先后多次盗用霍某甲手机支付宝借呗、花呗,窃取人民币共计11162元。
上述赃款均已被张鹏飞挥霍。被害人多次催要未果,随即报警。后张鹏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霍某甲、霍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鹏飞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并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鹏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超
检察官助理:肖智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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