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组**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接到纪某某微信,约定向张某购买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支付宝支付。纪某某将购买毒品的45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给张某后,张某将毒品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0.89克带到铜梁**大酒店**房间交易给纪某某。完成交易后张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1月9日16时许,民警在张某驾驶的渝A7****小轿车上搜查出一黄色烟盒。随后对烟盒内色可疑物进行拆封称量,里面装有一用薄膜缠绕的蓝色封口袋,内有红绿色药丸若干;有一透明塑料封口袋,内有红色药丸;有一透明塑料封口袋,内有3小包红色药丸;有一透明塑料封口袋,内有白色晶体若干;有一透明塑料封口袋,内有2小包白色可疑晶体;有一塑料封口袋,内有4小包白色可疑晶体。经称量净重分别为7.47克、1.39克、0.20克、0.19克、0.19克、0.09克、0.29克、0.36克、0.32克、0.21克、0.22克、0.22克、0.24克、0.24克。共计11.63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见毒品定性检验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封存记录、称量记录、检材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9克给他人一次,其被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63克应计入其贩卖数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