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8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6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垫江县桂阳街道旭东大厦楼下,盗走一辆黑色坤豪牌KH350-4A型二轮摩托车。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50元。

2020年7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同日在张某位于**镇**村**组**号家中扣押了涉案摩托车,并于同年8月25日将涉案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垫江发改价[2020]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彭某某、程某某、胡某某、张某乙、邓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视频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蜀荣                                

检察官助理 邓文凤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