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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娜娜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批准,当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周国灿,男,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娜娜,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遵义市汇川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批准,当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金亮,男,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娜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朱娜娜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底至2011年1月期间,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一对一飞针”操控麻将的方式打假牌骗钱,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以“一对一飞针”操控麻将的方式在习水县富贵苑酒楼、杉王大道丹霞印象茶楼打假牌,共骗得被害人宋某某、胡某某、穆某甲、穆某乙、谢某某、陈某某等人120余万元,张某某分得4万余元。

2、2017年春节过后,袁某乙、赵某某、翁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以“一对一飞针”操控麻将的方式打假牌骗钱,袁某乙联系了操控打假牌设备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朱娜娜购买麻将到浙江萧山进行技术处理。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朱娜娜夫妇携带打假牌设备返回遵义,邀约张某乙、张某丙(均另案处理)协助自己操控打假牌。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在袁某乙的配合下到但包房、**包房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随后,被告人袁某乙、赵某某、翁某某组织郑某某、周某乙、母某某、罗某甲等人以10000元一注,并由被告人张某某、朱娜娜与张某乙、张某丙进行远程操控方式打麻将骗钱。期间,袁某乙、赵某某、翁某某等人打假牌获利180余万元,其中张某某、朱娜娜共分赃20余万元。

3、2017年底,郑某某(另案处理)怀疑自己被袁某乙、赵某某、翁某某等人打假牌后,找到赵某某、翁某某讨要说话,翁某某告知郑某某,袁某乙有打假牌方面的资源,郑某某提议把打假牌的场合重新组织起来。为此,袁某乙与翁某某、郑某某共谋同样以“一对一飞针”远程操控的方式打假牌骗钱。商定后,2017年底至2018年期间,郑某某联系了罗某甲、穆伦勇等人在习水县习水宾馆、度咖啡馆以1000元一注,并由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朱娜娜进行远程操控的方式打麻将骗钱。期间,袁某乙、翁某某、郑某某等人组织打假牌获利18余万元,张某某、朱娜娜共分赃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全自动麻将机、全自动麻将机专用牌、助听器等物证;人员基本信息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入住酒店信息表,张某某支付宝账单,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冯某某、吕某某、罗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母某某、罗某甲、周某乙、穆某甲、任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朱娜娜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娜娜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娜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朱娜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娜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伟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朱娜娜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3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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