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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徐某等开设赌场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义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子君,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幢**室(户籍在湖南省岳阳县**镇******号)。被告人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某展,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文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苑**座**室(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王庄镇西高营村3组)。被告人杨文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浪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室(户籍在贵州省息烽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浪涛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明辉,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天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被告人万天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斯,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小区****室。告人李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章伟,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乐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府邸**幢**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被告人张乐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友培,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碑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碑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艾军,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瑜,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啸凡,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徐某、杨文清、王浪涛、万天弟、李斯、张乐乐、李碑群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朱义顺、吴子君、张某展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新宝”系列赌博网站包括“新宝GG”、“新宝1”、“新宝2”、“新宝3”、“新宝4”、“新宝5”、“新宝6”、“恩佐”、“恩佐2”、“太阳”等赌博网站,设置有彩票、棋牌、体育赛事比分等具有以小博大、倍率返还、直接提现等赌博特征。被告人张某、徐某、李斯、万天弟、张乐乐、王浪涛、李碑群、杨文清等人均为“新宝”系列赌博网站的代理,采取QQ群发送、建立网站推广专有链接等方式吸纳下级会员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进行充值投注,并根据下级会员的充值投注额及亏损额的返点进行牟利。徐某根据张某指使,处理下级代理反馈的问题,分发返点,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提取、转移赌博网站的获利。张某共计获利约3.4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徐某共计获利约1亿元;杨文清共计获利约1500万元;王浪涛共计获利约1290万元;万天弟共计获利约459万元;李斯共计获利约420万元;张乐乐共计获利约217万元;李碑群共计获利约64.5万元;王某某共计获利约6万元;刘某某共计获利约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6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作为新宝系列赌博网站的一级代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某发布其专有链接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吸纳会员充值投注,并从会员投注返点中牟利。共发展二级代理130余人,获利约3.4亿元。

二、2016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作为“新宝3”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发布其专有注册链接推广赌博网站,发展、吸纳会员充值投注,并从会员投注返点中牟利。共发展普通会员10余人,共计获利约6000元。另徐某根据被告人张某安排,管理张某的下级代理、处理反馈的问题,操作赌博网站账号绑定银行卡进行转账提现,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银行ATM机取现等。共计提现约1亿余元交给张某,从张某处获利200余万元。

三、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网络赌博犯罪,仍将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徐某用于提取、转移赌博网站的获利,并至湖南岳阳、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银行ATM取款机上共计取现500余万元交给徐某,由徐某交给张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别从徐某处获利约6万元。

四、2017年9、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杨文清作为“新宝GG”赌博网站三级代理,发布其专有注册链接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吸纳会员充值投注,并从会员投注返点中牟利。共发展下级代理、会员5600余人,获利约1500万元。

五、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浪涛作为“新宝GG”赌博网站三级代理,发布其专有注册链接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吸纳会员充值投注,并从会员投注返点中牟利。共发展下线会员5900余人,获利约1290万元。

六、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万天弟作为“新宝GG”赌博网站三级代理,发布其专有注册链接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吸纳会员充值投注,并从会员投注返点中牟利。共发展下级代理、普通会员1400余人,获利约459万元。

七、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斯作为新宝系列赌博网站二级代理,发布其专有注册链接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吸纳会员充值投注,并从会员投注返点中牟利。共发展三级代理290余人,获利约420万元。 

八、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乐乐作为新宝系列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发布其专有注册链接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吸纳会员充值投注,并从会员投注返点中牟利。共发展三级代理30余人,获利约217万元。

九、2017年年初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碑群作为“新宝GG”赌博网站的三级代理和四级代理,发布其专有注册链接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吸纳会员充值投注,并从会员投注返点中牟利。共发展下级代理、普通会员6500余人,获利约64.5万元。

被告人张某、徐某、杨文清、王浪涛、万天弟、李斯、张乐乐、李碑群、王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张某退出涉案款88,664,128.51元,万天弟退出涉案款2,100,000元,王浪涛退出涉案款4,370,212元,杨文清退出涉案款1,989,391.57元,李碑群退出涉案款645,366.02元,李斯退出涉案款610,000元,王某某、刘某某分别退出涉案款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小营、吴开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徐某、杨文清、王浪涛、万天弟、李斯、张乐乐、李碑群、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人身检查等笔录;6.网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杨文清、王浪涛、万天弟、李斯、张乐乐、李碑群、王某某、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按照投注额返点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杨文清、万天弟、李斯、张乐乐、李碑群、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张某、徐某、杨文清、王浪涛、万天弟、李斯、张乐乐、李碑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徐某、杨文清、王浪涛、万天弟、李斯、张乐乐、李碑群、王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志勇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张乐乐、王浪涛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杨文清、万天弟、李斯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李碑群、王某某、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涉案款89,492,232.08元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涉案款9,006,866.02元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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