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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巴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5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捕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乡**村**街**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网上追逃,同年5月17日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龙祥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抓获,同年5月17日被押解回承德市;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高某某、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6日,10月31日至11月29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巴某某等人以追索赌债为由来到承德市双滦区,并租取白色本田奥德赛车,随后前往双滦区鑫顺家园二期小区,以车辆剐蹭为由骗取刘某某下楼,并以刀威胁被害人刘某某及郝某某二人,并将郝某某的左手划伤,随即将二人带上车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其二人索要赌债或以宝马车为抵押,后张某、李某某欲将刘某某、郝某某二人带至山西,途中刘某某被迫同意让张某等人将宝马车开走,张某等人返回双滦区鑫顺家园二期小区将宝马车开走,次日(4月14日)上午9点钟左右刘某某和郝某某就此脱身并驾驶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离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

2书证:租车合同、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羁押证明、谅解书、李某某起诉意见书、到案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高某某、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董新蕊的证言;

6鉴定意见: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书;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对本田奥德赛白色商务车血迹勘查笔录;张某、巴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行车路线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高某某、巴某某为索取赌债,持刀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之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高某某被网上追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巴某某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巴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手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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