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张鸿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服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鸿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鸿运在邛崃市**镇**村**组王某某家外,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房间内的40余元现金盗走;随后,张鸿运又在邛崃市**镇**村**组盛某某家外,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盛某某放在房间内的800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鸿运在邛崃市**镇**村**组陶某某家外,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陶某某放在房间内的30余元现金盗走;随后,张鸿运又在邛崃市**镇**村**组张某某家外,采用砸坏门锁后进入室内,在被害人张某某的房屋内翻找,未找到财物后离开;接着张鸿运又在邛崃市**镇**村**组**号李某某家外,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房间内的67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鸿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鸿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鸿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鸿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杨鼎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鸿运现在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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