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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草堂**栋**单元**楼**号。 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3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5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起,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叶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中收购药品,后加价卖给曾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非法牟利,非法销售药品金额55万余元。同时张某还介绍吴某某、赵某某等人到曾某某处购买药品。

2019年7月2日, 民警在本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明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盘叁张;

3.提讯证、换押证、量刑建议各壹份;

4.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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