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93********,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号,无业。2015年7月29日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5月29日刑满被石嘴山监狱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魁携带撬棍、扳手等作案工具,到惠农区河滨街**公司厂房北面,将一台停用的变压器拆卸后将铜芯盗走,后变卖给王某某收购站内获得赃款15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铜芯价值1480元。
2、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魁到惠农区矿务局**厂附近,用扳手和撬棍将一台停用的变压器拆卸后将铜芯盗走,销赃得款20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铜芯价值2800元。
3、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魁到惠农区原二矿厂区隔壁**所院内用扳手和撬棍,将一台停用的变压器拆解后将铜芯盗走,销赃得款15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铜芯价值2000元。
4、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魁到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厂附近,将一台停用的变压器拆解后将铜芯盗走,销赃得款13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铜芯价值2000元。
5、2019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魁到惠农区河滨街**电厂北墙附近,用扳手和撬棍将一台停用的变压器拆卸后将铜芯盗走,销赃得款1200元。经鉴定,被盗变压器铜芯价值1600元。
6、2019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魁到惠农区河滨街**集团回采井附近,用扳手和撬棍将一台使用的变压器拆解后将铜芯盗走,销赃得款13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变压器铜芯价值1600元。
经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废旧变压器铜芯价值共计11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1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魁曾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魁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永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魁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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