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职务侵占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鹏,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成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1230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22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系位于本市锦江区**号**层成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经营服装、箱包、饰品等奢侈品的线上线下贸易销售、营运等工作。

1、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 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司库存待售的商品以二折至五折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商品总计成本人民币6172854.08元,货款耗用。

2、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销售钢笔代收货款人民币92028元占为己有,货款耗用。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服装4686件,腰带605件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684332.51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