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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月诈骗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张某月,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栋**房。2017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月于2017年6月21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月与宋某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与黄某甲相识相熟。从2017年11下旬开始,张某月以帮宋某某还信用卡、房贷、车贷,自己资产被冻结需要请人吃饭送礼等各种理由向黄某甲借款,黄某甲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借给张某月共计人民币515000元。期间,张某月还微信介绍其闺蜜何某某(查无此人)给黄某甲认识,何某某在此期间也多次以帮张某月办事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黄某甲借款,黄某甲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何某某共计人民币325000元。后黄某甲多次催张某月还钱,被张某月以各种理由推托。综上,黄某甲共被张某月诈骗共计人民币84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月于2017年初通过黄某乙认识黄某丙,由于黄某乙和黄某丙(兄妹关系)合伙购买的挖掘机因经济纠纷被人拖走,张某月自称不日便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帮助黄某乙和黄某丙兄妹俩将挖掘机拿回。2017年11月,黄某丙在韶关市浈江区熏风路支付100000元现金给张某月赎回挖掘机,但张某月收钱后迟迟都不能将挖掘机要回来,黄某乙和黄某丙兄妹俩要求张某月归还所收的款项,张某月便以其银行卡被省高院冻结,需要资金搞关系解封为由向黄某丙借钱帮其解封银行卡。2018年4月17日,黄某丙通过黄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方式分两次共给了18000元人民币张某月。张某月还给黄某丙1500元后便编造各种理由迟迟未还钱。黄某丙被张某月诈骗共计人民币1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月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7.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丙财物共计人民币956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月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张某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并根据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明

2019年8月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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