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64号
被告人张某军,曾用名张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乡**村**组,住**市**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18年3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4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军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10日20时许,张清锋约张红、郑柯(以上三人已判刑)、郑某甲、李某某、被告人张某军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烤肉店”吃饭喝酒,后又电话邀请被害人郑某某。郑某某同其两个朋友来后与张清锋等人一起喝酒,期间,张清锋与郑某某的两个朋友发生争执,被俩人殴打。郑某某、郑某甲等人将该俩人劝离开后返回烤肉摊坐在了另一桌。郑某甲从张红、张某军桌上拿走两瓶啤酒和郑某某等人一起喝,张红、张某军认为郑某甲拿酒不打招呼,加之张清锋回到酒桌说起被打一事,又遭到郑某某训斥,引起张红不满。张红言称要教训郑某甲。当晚22时许,张红、张某军在烤肉摊附近的“**”超市购得两把水果刀,各持一把,尾随郑某某、郑某甲、李某某至下北良村“陕北庄户人家”门口,张红冲上去对郑某甲进行殴打。郑某某见状即上前质问张红时,张红持刀在郑某某胸腹部猛刺一刀,后伙同张某军逃离现场,郑某某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系右上腹锐器刺创造成右肺中叶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2012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军伙同张红、张清锋驾车流窜至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祥峪村,翻墙进入“汇城国岭”项目部建设工地,盗走工地内电缆约80余米,销赃后得赃款3100元。赃款被瓜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鉴定书及照片; 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物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军伙同他人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军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某军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星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军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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