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6407号
被告人张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租住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经济开发区**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怀孕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上,民警根据情报在南昌县**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附近进行蹲守。当晚23时30分许,民警在该小区**栋**单元电梯口处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当场从张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净重89.24克)和麻古(净重2.13克),随后在张某租住的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客厅的茶几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18克)和麻古(净重9.52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毒品称重和取样、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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