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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口区**巷**号。2007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2020年8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本市江岸区京汉大道923号18号酒馆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5颗重为0.4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江某某,毒品交付给江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另民警当场从张某身上查获其随身携带的5颗重为0.50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一袋重为0.76克的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0.48克和0.50克的“麻果”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0.76克的“冰毒”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汉文

                                 检察官助理:武衍明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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