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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斌打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4********,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文盲,无业,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靖州县**路“**便利店”,利用铁丝开锁的方式打开便利店卷闸门。之后张某某进入便利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以及两条“和天下”香烟、一条软蓝“芙蓉王”香烟、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2时59分许,盗窃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7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发现便利店被盗后报警。盗窃所得现金及赃物被张某某挥霍。经鉴定,被盗的四条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68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及视频截图、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388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盗窃价值人民币3880余元、累犯、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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