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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街道**街乡**街村委**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会泽县待补镇待补村委会钟家箐小组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24只羊盗走,经鉴定,被盗24只羊的价值为27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7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2月4日

附:

1、移送卷宗2册,光碟6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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