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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顺利盗窃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张顺利,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乡**村**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顺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顺利于2019年4月至6月多次在宜宾市翠屏区盗窃电瓶车。

1.2019年4月22日4时47分被告人张顺利在翠屏区大南街盗窃被害人宁某某的一辆价值2590元的绿色奇蕾牌电瓶车。

2.2019年5月21日4时4分被告人张顺利在翠屏区西郊路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价值4095的蓝色玉骑铃电瓶车。

3.2019年5月22日4时28分被告人张顺利在翠屏区水池街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价值2506元的白色电瓶车。

4.2019年6月3日5时59分被告人张顺利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旁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价值4320元的酒红色奇蕾牌电瓶车。

5.2019年6月5日4时47分被告人张顺利在涌泉街“天天渔港”旁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价值2100元的银色都市风牌电瓶车。

6.2019年6月6日4时32分被告人张顺利盗窃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东街“都市丽人”门店外的一辆价值1750元的黑色玉骑铃牌电瓶车。

7.2019年6月10日3时29分被告人张顺利在中心路一巷子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的一辆价值2100元的黑色伊耐克牌电瓶车;同日5时52分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林家巷嘉宁宾馆门口的一辆价值990元的橙色枭客牌电瓶车。

8.2019年6月11日2时59分被告人张顺利在翠屏区学盛街一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价值4320元的黑色雅迪牌电瓶车。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张顺利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顺利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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