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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韬合同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张韬,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4********,汉族,中专学历,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韬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张韬谎称其姐夫张某甲的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向苏某某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和抵押物,并由被告人张韬出具借据,其所得借款人民币2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本人债务。借款当日被告人张韬隐瞒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屋已办理产权证的事实,将购房合同交给苏某某作抵押,两个月后被告人张韬以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使用购房合同为由,从苏某某手中骗出购房合同,同年12月将该房屋过户给另一债权人陈某某。在被苏某某索要欠款及产权证时,被告人张韬隐瞒已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谎称使用该房屋产权证在**银行申请35万元贷款,并伙同银行工作人员杨某某制作虚假贷款协议欺骗苏某某。被苏某某发现其合同诈骗行为后,被告人张韬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情况说明;

2.借据;

3.房产档案;

4.授权书;

5.个人征信授权书;

6.银行流水;

7.抓捕经过;

8.破案经过;

9.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证人吕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常某某马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张韬的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纯富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韬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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