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张韬,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4********,汉族,中专学历,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韬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张韬谎称其姐夫张某甲的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向苏某某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和抵押物,并由被告人张韬出具借据,其所得借款人民币2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本人债务。借款当日被告人张韬隐瞒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屋已办理产权证的事实,将购房合同交给苏某某作抵押,两个月后被告人张韬以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使用购房合同为由,从苏某某手中骗出购房合同,同年12月将该房屋过户给另一债权人陈某某。在被苏某某索要欠款及产权证时,被告人张韬隐瞒已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谎称使用该房屋产权证在**银行申请35万元贷款,并伙同银行工作人员杨某某制作虚假贷款协议欺骗苏某某。被苏某某发现其合同诈骗行为后,被告人张韬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情况说明;
2.借据;
3.房产档案;
4.授权书;
5.个人征信授权书;
6.银行流水;
7.抓捕经过;
8.破案经过;
9.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证人吕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常某某、马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张韬的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纯富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韬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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