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25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05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13时许,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被告人周某某在贵黄路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郝某某贩卖0.12克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9年7月16日12时许,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巷其暂住地,以21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4.97克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筑)公(禁)检(毒)字【2018】727号鉴定文书”及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编号:J520100-70-193253;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周某某、张某、郝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肆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某、周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雅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周某某现均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