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晓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河东区**号楼**门**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承包天津开发区**国际旅行社**路店。为扩大影响提高销售量, 自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采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旅游项目,以需要缴纳保证金,并承诺旅游后可以退还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支付保证金,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归还。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日本游轮旅游的游客王某甲、宁某某等15人,每人交保证金6000元,共计人民币9万元。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日本游轮旅游的游客杨某某、陈某某等35人,每人交保证金10000元,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张某骗取钱款后,用于支付低价团团费、日常经营、个人债务等。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编造其爱人许某某出车祸急需用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7月底,被害人郝某某与被告人张某商定为其承接地接团,费用为31480元。同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为使该旅游团顺利出游,遂在自己手机上PS了一张转账单并发给被害人郝某某,谎称31480元地接费已转到被害人所在旅游公司,后被害人郝某某发现被骗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门市承包合同及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银行流水、旅行合同、担保函、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团单、转账截图、委托书、手机截图、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搜查、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检察官助理:晏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起诉书八份。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材料五页,电子数据U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