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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敬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西区**号楼**单元**室。1990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7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9日减刑释放;2018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中宁县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中宁县卓然怡居西区、盛世花园、世纪春天小区疫情查验点多次肆意挑衅,无故辱骂、恐吓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登记、体温检测,强行出入小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及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20年2月12日12时许,在卓然怡居小区西区被告人张某某欲外出,疫情防控查验点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张某某出示身份证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张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工作人员长达半小时后强行外出。

2.2020年2月15日16时许,在盛世花园小区门口被告人张某某欲进入该小区,疫情防控查验点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张某某出示身份证或出入证进行登记,张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3.2020年2月17日10时许,在卓然怡居小区西区被告人张某某欲带其他小区居民张某某进入该小区,疫情防控查验点工作人员按规定未允许张某某进入,张某某便怂恿张某某翻墙进入,未果后又指使张某某强行闯入小区,后二人欲出小区时,工作人员要求二人出示身份证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张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工作人员长达半小时后强行外出。

4.2020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未经世纪春天小区疫情防控查验点工作人员登记许可,直接闯入该小区,工作人员找到张某某后,张某某否认该事实并借故离开,后张某某持改锥再次返回该小区,在工作人员继续核查的过程中,张某某持改锥辱骂工作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无故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蓦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诉讼卷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光盘陆张。

5.随案移送改锥贰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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