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5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份至11月份,编造虚假理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涉案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其中:

于2016年9月份底,在介绍出售张某甲峰景苑楼房的过程中,以替张某甲办理房屋改名手续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6.8万元。

于2016年10月初,在介绍牛某某购买时代花园楼房过程中,谎称自己能够做贷款骗取牛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于2016年11月中旬,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谎称自己能够低价购买蓟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现代城小区住房,以收取定金、佣金的名义,骗取贾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2万元。

于2016年11月24日,谎称张某甲名下的峰景苑楼房是自己的且自己能够办理房屋改名手续,骗取许某某定金人民币3万元,2017年1月张某某在逃期间被许某某发现,被迫退还其26270元。

被告人张某某后抓获归案。

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牛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二)合同诈骗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中旬,在受其同学宁某某委托帮忙寻找本区渔阳镇天一绿海小区揽翠园**-**-**室的购房客户的过程中,假冒房主,与陶某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编号0000171)骗取其19.5万元定金。

被告人张某某后抓获归案。

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春雨

2016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8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