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金东区**镇**路**号商铺门前人行道上,采用接线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友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于4月25日早上将该电动三轮车以300元低价转售。

2020 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金东区孝顺镇下街村转角超市旁边无名厂房内被抓获。

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480元。

案发后,涉案电动三轮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购车票据、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员辨认及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菲妃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