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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生于1989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7月8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银行流水、篡改账目的形式,先后多次将所保管的公司银行账户内的3100871.95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装修房屋、购车、赌博等消费耗用。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工资抵账、房产作价等方式退赔925858.65元,至今仍有短少金额21750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某提交的相关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保险单据不动产登记查询、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宋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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