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3********,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甲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乙村。201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5月1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4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虚构其丈夫倪某某经营狗场的事实,以急需狗配种资金为由,电话向被害人高某某提出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承诺不日还款。被害人高某某受骗后信以为真,并将被告人张某以其丈夫经营狗场急需配种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一事电话告知其丈夫李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夫妇家中,骗得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夫妇票额49000元现金支票1张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于同日将前述现金支票兑现,并将得款全部用于支付房租及偿还个人债务。后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夫妇多次向被告人张某催收欠款,被告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并以改变住址、联系方式并将被害人高某某微信拉黑的方式逃避还款。

案发后,经被害人高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现金支票、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其以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永辉

检察官助理:  袁宁宁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