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张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户籍地淮安市市辖区**路办事处******号。被告人张某曾因诈骗,分别于2006年12月、2009年8月被原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各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招摇撞骗、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冒充公路处质检科科长,取得被害人牛某某信任后,以帮助牛某某买房、买水泥黄沙、帮助其丈夫办理提前退休、帮助其女婿介绍工作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牛某某共计人民币31.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张某的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张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