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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和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和,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和在宁德市蕉城区**路,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周某某,得款300元。

2.2019年7月6日、7日,被告人张某和在宁德市蕉城区**路**路交叉路口,贩卖2次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数量分别为0.6克、0.5克,得款共计1400元。

3.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和在宁德市蕉城区**湖市场,贩卖0.2克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得款300元。

4.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和在宁德市第二小学附近,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得款400元。

5.2019年7月15日,彭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张某和500元毒资求购0.5克甲基苯丙胺,相约在被告人张某和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的住所交易。彭某某前往交易地点期间,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和被行政拘留,并于8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和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和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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