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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5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2015年8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路,与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租车单》,租赁宝马汽车一辆(宝马牌BMW7200HL(BMW320Li);车牌号:粤A7****;车架号:LBV3M2108EMC7****;发动机号:0460****;排量:1997ml),租期八天(取车日期为2015年6月14日,还车日期为2015年6月22日)。验车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的方式支付租车费及保证金共12000元后,驾驶上述宝马车离去,逾期不履约归还,并逃匿。2015年8月4日下午,上述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宝马汽车,价值人民币242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1份: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各1份;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1份;被害人陈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以及被害单位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租车单》、《验车单》、《付款凭证》、粤A7****宝马小车资料各1份等;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电话号码1858855****、1357354****的机主资料和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

4.辨认笔录:证人江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6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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