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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5********,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公安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11月12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7年10月9日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18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6月28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到荆州市荆州区**镇**小学,步行至荆州市荆州区**镇**院内用随身携带的铁丝撬开院内办公楼二楼靠西边的六间办公室门锁,共窃得黄鹤楼软珍香烟1条(10包)、黄鹤楼软珍香烟4包、黄鹤楼硬红香烟3包、黄鹤楼1916香烟2包。经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76元。

被盗部分香烟被张某售卖给荆州市荆州区**路**烟酒行,非法获利人民币770元。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康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被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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