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雄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雄强在位于乐东县**镇**村**队**号的家中,与被害人韦某甲(张雄强堂姐夫)以及张某甲、韦某乙、张某乙(张雄强胞妹)等人饮酒。期间,被害人韦某甲采取搭肩膀、搂腰等方式对张某乙进行骚扰,遭到张某乙抵触和抗拒,张雄强见状予以口头制止,在场人员亦予以劝说。之后,韦某甲暂时离开,张雄强等人遂在客厅打牌娱乐。
当晚23时30分许,韦某甲来到客厅,再次靠近张某乙进行骚扰,张雄强予以警告,但韦某甲不予理会,仍继续骚扰。随后,张雄强起身用拳头朝韦某甲的面部击打,韦某甲被击中后,头部撞击身后墙壁倒地,在场人员见状遂上前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张雄强见韦某甲欲起身,遂挣脱他人上前用脚朝韦某甲胸部踢一脚,韦某甲被踢后,头部再次撞击身后墙壁倒地,在场人员见状将张雄强推出客厅,韦某甲亦被他人扶至门外。之后,张某乙报警,韦某甲被赶来的民警带至千家派出所。11月26日晚,韦某甲因伤势严重被送往三亚市解放军第425医院抢救。11月27日,韦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南省乐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甲系生前头部受到外力作用,造成颅骨骨折、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伤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雄强在他人的陪同下到乐东县千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雄强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承诺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韦某丙、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雄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雄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新培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2020年3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雄强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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