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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172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村**幢**号**室。2013年4月3日因赌博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张某甲(已判刑)处获取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并设置下级会员账号提供给赌客毛某某、邵某某、陶某某、徐某某、张某乙、夏某某、诸某某等人下注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70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徐某某、邵某某、毛某某、陶某某、夏某某、张某乙、诸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易娟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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