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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明贵,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2016年3月16日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首市乾州金地明珠小区超市,盗得和天下牌香烟3条、芙蓉王香烟4条、和气生财香烟1条、软蓝芙蓉香烟9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6包及现金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340元

2.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首市乾州小溪桥包三火锅店内盗窃现金600余元。

3.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首市乾州世纪山水6栋彩票店内,盗得和天下牌香烟1条、和气生财牌香烟1条、芙蓉王牌香烟1条、精品香烟三代1条、精品香烟四代1条及现金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940元。

2020年5月13日,公安民警在吉首市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某某、包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8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湫凤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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