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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长路、袁淑兰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长路,曾用名:张长录,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0********,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里**栋**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淑兰,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51********,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公路**里*甲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子久,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46********,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公路**里*乙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立仁,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57********,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大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景凤,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57********,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长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袁淑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袁子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袁立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景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各案均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两次补查重报。本院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于2020年6月8日并成一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经与杨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在未获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张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该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公司的产品进行推广营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在此期间,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沈阳市、青岛市等多地设立多处业务团队(团队负责人称为报单中心),采用上述方式吸收资金。

被告人张长路、袁子久经他人介绍加入滨海新区塘沽的**公司销售网络,为获取更多利润回报,又陆续介绍他人加入,后张长路成为报单中心;袁子久介绍王景凤、袁淑兰、袁立仁加入,后又各自分别拉拢社会不特定群众加入,以讲解、介绍的方式宣传**公司理财产品,从中收取提成奖励。

经审计核算,被告人张长路等人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发展的投资人向**电子吸收资金账户打款金额、涉及人数、接受**电子打款金额等如下:

1.**电子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张长路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为103970000元,涉及人数1605人;第三方金融机构交易明细显示,张长路所发展投资人向**电子吸收资金账户打款金额合计43754547.02元,涉及人数738人;张长路接受**电子打款金额合计1786400元。

2.**电子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袁子久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为108130000元,涉及人数1589人;第三方金融机构交易明细显示,袁子久所发展投资人向**电子吸收资金账户打款金额合计44441847.02元,涉及人数734人;袁子久接受**电子打款金额合计183100元。

3.**电子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袁淑兰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为107280000元,涉及人数1565人;第三方金融机构交易明细显示,袁淑兰所发展投资人向**电子吸收资金账户打款金额合计44222347.02元,涉及人数719人;袁淑兰接受**电子打款金额合计108700元。

4.**电子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袁立仁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为107130000元,涉及人数1565人;第三方金融机构交易明细显示,袁立仁所发展投资人向**电子吸收资金账户打款金额合计44247847.02元,涉及人数721人;袁立仁接受**电子打款金额合计109400元。

5.**电子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王景凤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为107560000元,涉及人数1575人;第三方金融机构交易明细显示,王景凤所发展投资人向**电子吸收资金账户打款金额合计44306547.02元,涉及人数727人;王景凤接受**电子打款金额合计116400元。

案发后,诸被告人均于2018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景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60元,被告人袁立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58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长路、袁淑兰、袁子久、袁立仁、王景凤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伦某某等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主体身份证明、股份认购协议书、产品经销协议书等书证;

4.电子证据勘查工作记录;

5.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子久、袁立仁、王景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路、袁淑兰、袁子久、袁立仁、王景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揽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子久、袁立仁、王景凤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海峰

检察官助理:付姚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长路、袁淑兰、袁子久、袁立仁、王景凤现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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