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6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1980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9日;2020年9月1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便利店,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将该店货架上的一条硬盒阳光利群香烟(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24元,以下币种同)窃走。(已被行政处罚,赃物已发还)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五金建材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该店抽屉内的50元现金窃走。(已被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映霞街**经营部门口,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座椅下储物格内的10000元现金窃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余杭区午潮新苑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赃款4700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2.光盘卷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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