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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6月24日被刑满释放。于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北辰区佳荣里小区***,用钥匙对开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的自行车车锁,将该自行车窃走销赃。

2020年7月1日凌晨5时许,张某某窜至北辰区佳荣里小区***,采用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的自行车一辆并销赃。

2020年7月5日凌晨3时40分许,张某某窜至北辰区瑞达里小区***,采用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此的凤凰牌自行车一辆并销赃。

2020年7月5日23时许,张某某窜至北辰区佳荣里小区***,采用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在此的上海永久牌自行车一辆并销赃。

2020年7月6日23时许,张某某窜至北辰区佳荣里小区***,采用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并销赃。

另查明:2019年4月21日凌晨5时45分许,张某某窜至北辰区瑞达里小区***,采用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在此的自行车一辆,并将该自行车停放在暖香里***,后被被害人找到。

2019年4月21日6时许,张某某窜至北辰区暖香里小区***,采用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并销赃。

2020年7月11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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