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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住居无定所,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公安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北辰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13号楼2门门前的自行车盗走。

2019年6月14日4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北辰区**镇**小区,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号楼**门**内的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8月16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北辰区**小区,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号楼**内的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4月14日凌晨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北辰区**街**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33号楼102室门前的电动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5.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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