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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住青阳县**乡**组**号,在家从事养殖业。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9月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7月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5月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6月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绩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青阳县家中。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汪时林(已判决)窜至绩溪县华阳镇和谐华庭小区**幢**单元**室,汪时林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张某通过技术手段开启该户门锁。开门后,二人共同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被害人卧室衣柜内共窃得人民币13400元、3张面值50元的纪念钞以及25张面值1元的美金。被告人张某从中分得6700元,1张面值50元的纪念钞及13元美金。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青阳县**派出所投案,并退赔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时林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绩溪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00元、美金25元以及面值50元的纪念钞3张,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盗窃过程中与汪时林所起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鑫

检察官助理:舒志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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