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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锦涛非法经营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张锦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巷**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锦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4月11日开始,被告人张锦涛在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号店面,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一台现代金控公司的“金正宝”POS终端机为他人代还代刷信用卡至2018年11月8日共计刷卡套现人民币1513.316588万元。被告人张锦涛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吴某某、陈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锦涛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锦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锦涛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叁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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