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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大道**号,住福建省平和县**大道**花苑****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经常到朋友方某甲的母亲方某乙经营的杂货铺帮忙送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20日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方某乙与方某甲之间母子关系不好、相互之间不说话之机,向方某乙虚构方某甲欠债委托其借款的事实,以其向方某乙借款给方某甲用于还债为借口,向方某乙多次骗得人民币合计20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以方某甲还款的名义断断续续少额还款。2018年3月23日,在方某乙要求下,扣除已归还款项,被告人张某写了一张18万元的借条给方某乙。被告人张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登机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3.证人方某甲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静芬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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