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702号
被告人张铁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8********,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社区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驿城区文明路**小区**单元**单元**楼**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铁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驻马店市政府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小界牌村委谭庄村民组批复了居民安置用地,具体位置在盘古山路以西、开源河以南、六支渠以北区域内(现西湖庄园)。后被告人张铁成作为中间人的伟恒置业与被害人王某某等开发商展开竞争,后因被害人王某某赔付比率高取得谭庄安置地承建权。被告人张铁成先后实施两起犯罪事实:
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铁成以协调小界牌谭庄安置房用地审批花费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30万元并让其出具了借条,因被害人王某某未能及时满足要求,被告人张铁成便采取用车堵住进入施工工地唯一进出口等方式干扰、阻挠施工,案发前已迫使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分批次支付现金共计28万元。
2、2012年夏天,被告人张铁成纠集人员继续到被害人王某某施工工地阻挠施工,并以养老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40万元,为不影响工程进度,被害人王某某给被告人张铁成出具了40万元钱的借条一张,后张铁成多次催要,王某某选择报警,被告人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铁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铁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共计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42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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