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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能非法经营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能,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村**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小区**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能在无本市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河西区陵水道与微山路交口,向河西区**烟酒店出售卷烟南京(炫赫门)144条、利群(新版)50条,上述卷烟销售价格均为85元/条,销售金额共计16490元。同日,被告人张某能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路**号**商贸城院内,向西青区**烟酒店出售卷烟南京(炫赫门)144条、利群(新版)100条,上述卷烟销售价格为南京(炫赫门)72元/条、利群(新版)80/条,销售金额共计18368元。

2020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能在天津市河北区育红东里**平房门口,被天津市区第一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卷烟南京(炫赫门)1621条,利群(新版)199条,玉溪(软)106条,芙蓉王(硬)50条,共计1976条,经核算,非法经营数额为169512元。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伪劣卷烟。被告人张某能在无本市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出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总计204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能赃物指认照片等物证;

2.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3.证人靳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能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7.天津市区第一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8.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  赞  

孙钟超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能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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