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泰禾中央广场**座**层**台球厅内,以投资新台球厅,并将投资款项购买理财产品随用随取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5902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5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出借咨询和管理服务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爽
检察官助理:刘慧慧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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