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卫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5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吕卫兵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卫兵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吕卫兵和同案人郝某某(在逃)等在本市武陵区**路**酒店开设客房作为色情场所,招募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牟利。郝某某和张某某负责出资,吕卫兵负责到酒店开房并对卖淫场所进行管理,三人共同制定卖淫场所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并聘请同案人翦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作为卖淫场所的工作人员。翦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安排卖淫女编号、商谈价位,到酒店前台拿房卡、安排卖淫女上下钟等工作;刘某某负责收银,联系两名卖淫女卖淫,联系的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提成100元-150元,介绍客人嫖娼;罗某某负责做“业务”,每介绍一名客人嫖娼从中获取100元到300元的不等的提成。翦某某告诉刘某某小姐上钟的工号、时间、房间号,由刘某某负责登记、收取嫖资,当天下班时对账,次日刘某某把钱取出来,扣除刘某某得的每天工资400元后再把钱交给翦某某。由翦某某给小姐、业务、工作人员发提成、工资,剩余的钱交给张某某、吕卫兵。该团伙根据身材、长相将卖淫女分为1000元(卖淫女提成400元)、1300元(卖淫女提成600元)、1600元(卖淫女提成700元)、2000元(卖淫女提成900元)等不同的价位档次,并分别编有上班工号,服务项目包括洗澡、按摩、胸推、口交、性交等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为90分钟至100分钟。2019年12月2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武陵区**路**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房间存在登记异常等情况,立即对上述房间进行检查,在**房间查获李某某和查某某、**房间查获潘某某和赵某某、**房间查获夏某某与一嫖客(逃走)等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在该酒店**房间将翦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及另外7名卖淫女抓获,从刘某某处扣押当日嫖资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心预防医学门诊检验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酒店汇总账单、刑事判决书、人像比对说明等书证;2.证人燕某某、李某某、查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夏某某、肖某某、谭某某、葛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傅某某证言;3.二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卫兵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吕卫兵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6月12日
附:1.二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联系方式:张某某1667362****,吕卫兵1538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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