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期**栋**单元**室。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大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侯某某盗窃犯罪
1.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与雇佣的货车司机鞠某某、学生张某甲,张某驾驶其白色哈弗SUV和鞠某某的货车至双城区友联村,在友联村一处基站塔,其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扳手轮流拆卸电瓶,在此处盗窃蓄电池24块,销赃得款11,800.00元。
2.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与雇佣人员鞠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由张某驾驶其白色哈弗SUV载侯某某、张某甲;鞠某某开货车载吴某某,在双城区胜丰镇诚明村和胜兴村,盗窃两处基站塔内蓄电池共48块,全部销赃。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双城区胜丰镇诚明村基站塔被盗的24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26,000.00元;双城区胜丰镇胜兴村基站塔被盗24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9,500.00元。
之后,五人到双城区幸福乡永太村,将一靠路边厂区后身基站塔设备间门拽开,盗窃蓄电池24块,并全部销赃。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双城区幸福乡永太村基站塔被盗的24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11,000.00元。
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与雇佣的司机鞠某某及工人吴某某,至双城区长勇村,在长勇村西头大地内找到一处基站塔,由张某和侯某某负责拆卸电瓶,四人共同搬运,盗窃蓄电池48块;后四人到双城区乐群乡光辉村一基站塔,盗窃蓄电池20块,两处盗窃的蓄电池全部销赃,获取赃款21,000.00元。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双城区长勇村村基站塔被盗的48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38,769.00元;双城区乐群乡光辉村基站塔被盗的20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26,000.00元;
3.2019年1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与雇佣人员吴某某、张某甲以及侯某某找来的货车司机徐某某,开黑色汉兰达吉普车和唐骏牌小型货车(黑LA****),至双城区长产村杨家窝棚,找到基站塔后,由张某和侯某某对蓄电池进行拆卸,其他三人搬运,盗窃蓄电池24块,销赃得款18,000.00元。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双城区长产村杨家窝堡基站塔被盗的24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30,000.00元。
2019年12月16日10时许,五人至双城区乐群乡、水泉乡,在双城区水泉乡大德村盗窃基站塔内蓄电池24块,后又至水泉大庆村,盗窃基站塔内蓄电池24块;在双城区乐群乡光华村基站塔内盗窃蓄电池24块。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双城区水泉乡大德村和大庆村基站塔被盗的48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21,920.00元;双城区乐群乡光华村基站塔被盗的24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12,115.00元;
之后,五人至双城区水泉乡仁家窝堡,盗窃该处基站塔内蓄电池24块。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双城区水泉乡仁家窝堡基站塔被盗的24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11,000.00元。
2019年12月16日11时许,五人至公正乡贤邻村西南头一基站塔,将设备间门撬开,盗窃24块蓄电池。销赃得款人民币28,000.00元。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双城区公正乡贤邻村基站塔被盗24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30,000.00元;
之后,五人又来到双城区联兴乡安强村,盗窃一厂区内基站塔蓄电池24块。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双城区联兴乡安强村基站塔被盗24块蓄电池作价人民币26,000.00元;
被告人张某、侯某某共盗窃移动公司基站塔内蓄电池308块,金额共201,639.00元。
二、被告人张某、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犯罪
被告人张某、侯某某为将盗窃所得赃物变卖至废品收购站换取现金,通过淘宝网私刻一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部印章”,并伪造该公司的虚假证明,将私刻的公章加盖至证明上,提供给废品收购部,致废品收购部以极低价格收购赃物。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对该印章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检材上盖印的不是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建设部印章所盖印,系伪造。
经侦查,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侯某某在双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蓄电池308块;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3.证人徐某某、鞠某某、岳某某、柳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文件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以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侯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侯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侯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侯某某现羁押于哈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