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阿蛴,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饶平县**镇**。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前因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2019年5月28日又因吸食毒品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饶平县**镇**号**。2015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3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其中被告人张某某2次协助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给陈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黄冈镇中山公园门口,将0.3克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
2、2019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将0.3克海洛因送到黄冈镇霞西小学,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
3、2019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将0.2克海洛因送到黄冈镇霞西小学,以247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
201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黄冈镇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查获了6包疑似毒品的白色块状物(净重合计1.68克)和4包白色晶状物(净重合计9.67克)、电子秤、空透明封口胶袋等物品一批。201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黄冈镇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的白色块状物和白色晶状物,经送检,D201905050001、D201905050002、D201905050003、D201905050004、D201905050005、D201905050006号检材中均检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送检D201905050007、D201905050008、D201905050009、D201905050010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壶、针管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均前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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