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64********,汉族,大学文化,**局原工作人员、**项目部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五华区**街**号**栋**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70********,傈僳族,大学文化,**局原**、**院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巷**号**栋**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3日、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院原**、**委员会原**。
被告人张某某系**项目部原**、**、**委员会原办公室工作人员。
2012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陈某某交给**研究院的设计费预付款32万元占为己有。
2013年,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另处)将**项目工作经费15万元共同私分,占为己有。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各分得5万元元。
2014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院通过**有限公司套现出的16万元占为己有。
2014年,李某某、张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另处)将张某某保管的**委员会结余的公款20万共同私分,占为己有。其中,李某某分得6万元,张某某分得2万元。
2017年,李某某、张某某与苏某某(另处)为发放2016年度领导班子集体特别奖将张某某保管的**煤矿15万元和小金库资金1万余元进行私分,占为己有。李某某分得六万余元,张某某分得5万元。
2018年,张某某与苏某某为发放2017年度领导班子集体特别奖安排蔡某某向**院虚构劳务合作协议套出8万元,两人将这八万元私分,占为己有,张某某分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恭
代理检察员:张毅莹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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