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3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巷口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玉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小区**幢**室,住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西桥派出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8年2月因犯强奸罪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因犯合同诈骗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由长泰县公安局武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8日,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曾玉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阳光雅苑小区附近,将1克冰毒卖给被告人曾玉某,收取毒资1000元。被告人曾玉某在漳州市芗城区万象星城小区附近路边以1500元的价格将毒品转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吸食。
2.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阳光雅苑小区附近,将0.6克冰毒卖给被告人曾玉某,收取毒资500元。被告人曾玉某在漳州市芗城区万象星城小区附近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将毒品转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吸食。
3. 2020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阳光雅苑小区附近,将1克冰毒卖给被告人曾玉某,收取毒资1000元。被告人曾玉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康复医院门口以1500元的价格将毒品转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漳州市长泰县国泰路文庙附近将其中0.2克冰毒转卖给林某某吸食,收取毒资500元。
2020年8月3日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曾玉某先后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帐记录、人员信息查询表、身份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曾玉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曾玉某、张某某的手机提取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曾玉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玉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6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罪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二被告人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玉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再兴
检察官助理:阮同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漳州市芗城区**村**号。联系电话:1396001****;
被告人曾玉某现被监视居住在芗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355969****;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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