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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放火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因做***司法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6月8日恢复羁押期限的计算至同年6月9日,后延长期限至同年6月13日。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5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保安发生纠纷心怀不满,使用香烟烟蒂点燃本市徐某某**路**弄**号***自行车店外休闲区棉质沙发,导致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5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徐某某**路**弄**号**餐厅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类似纸张的引燃物后离开,后火自行熄灭;6时0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返回**餐厅门口再次点燃类似纸张的引燃物,后又将火熄灭离开现场。

经上海市徐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路**弄**号火灾造成损失达人民币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视频分析意见、报价单、关于徐某某**路**弄火灾说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三次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事实。

2.证人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

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上海市徐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路**弄**号租户及物业损失合计共人民币41599元。

5.被告人张某某侦查阶段供述,其供述了**路**弄**号及**路**弄**号放火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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