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金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州省思南县**镇**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5日被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四千元,于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劲勇(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元,于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现住贵州省思南县**镇**街**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3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某、安劲勇、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明:
一、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金某和王某窜至安徽省肥东县盛嘉欧园1单元1502室被害人程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由王某放哨,张金某通过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在卧室的抽屉里盗窃得现金600元,钱被二人平分;
二、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金某和王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楼**号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由王某在楼梯过道放哨,张金某通过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在卧室的抽屉里盗窃得300多元现金及金耳环。二人将盗窃得来的首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贵阳市一路边摊,钱被二人平分。
三、201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金某、安劲勇、王某窜至凯里市永丰东路9号中兴幸福里小区2期1栋1单元1004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由王某在楼梯过道放哨,张金某、安劲勇通过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在床头柜里盗窃得现金1000多元以及彩金项链一条,后3人离开。随后,3人来到凯里市中兴幸福里小区2期4单元2301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由王某在楼梯过道放哨,张金某、安劲勇通过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在衣柜里盗窃得现金2000多元以及3枚黄金戒指、4条黄金项链、5个黄金吊坠、一个足金饰品,一个玛瑙串饰,后3人离开。3人将盗窃得来的现金平分,每人分得1000多元,安劲勇将盗窃得来首饰卖给贵阳市一路边摊,钱被3人平分。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彩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925元。被害人王某乙被盗的首饰价值人民币共计20343元。
四、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金某、安劲勇窜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由安劲勇在楼道放风,张金某通过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在卧室的床头柜里盗窃得一条金项链、两条金手链。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41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金某、安劲勇、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某、安劲勇、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某、安劲勇、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雷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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