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2年8月刑满释放;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3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因犯盗窃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9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1月14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9年7月25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打车到涿鹿县东小庄镇辛兴堡村,寻找目标欲实施盗窃,后发现张某某家街门上锁就翻墙入院,从东数第一间房衣柜内盗窃现金3500元,后从东数第四间房红色躺柜上面窗户逃走。
2020年1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涿鹿县城国华商场附近打了一辆出租车,要求司机将其送至温泉屯镇百姓营村。张某某在百姓营村下车后,步行在村里寻找目标欲实施盗窃。后张某某发现该村徐某某家街门上锁,随即翻墙入院,进入徐某某家盗窃人民币21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
4监控截图照片;
5鉴定意见;
6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赃款人民币1515元;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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